2007年1月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呼吁城乡同命同价
曹晶晶

  据《新快报》 2007年的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门了,到邮局寄出了一份快递,快递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我请求常委会对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据此,在《解释》的实施中,出现了许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农村人命金贵、同命不同价”的情况。
  周律师以广东省一般地区为例算了一笔账(均以2006年度数据计算),依《解释》,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为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却仅为4690.5元/年×20年=93810元。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赔偿金标准为农村居民的3.15倍。《解释》规定的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面积缩水。
  周律师告诉记者,之所以要选择元旦上书,“是因为看到了《监督法》实施这个契机。”《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监督法》给了公民参与人大监督的机会,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参与其中。”周律师期待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音。